关注“三农”:建议将引黄灌溉水费纳入国家财政补贴
记者 刘剑辉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对农民收费项目先后取消,并实行了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家电补贴等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农业灌溉引黄水费成了对农民唯一的收费项目。农民群众对此疑问颇多、意见较大,已成为市长热线、行风热线、局长公开电话中农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最为集中的问题。
为更好地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步伐,民盟菏泽市委员会深入各县区针对农民引黄灌溉水费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民盟菏泽市委员会提案认为,当前将农民引黄灌溉水费纳入国家财政补贴十分必要,切实可行。
我市引黄灌溉基本情况:全市耕地面积1033.5万亩,平均每年引送黄河水12亿立方米,对农业稳产增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引黄水费计收体制:由于引黄灌溉需要向黄河河务局支付黄河水资源费、引黄灌溉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费、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要求,每年向农民收取引黄灌溉水费。菏泽市执行的终端水价最高限价为:沿黄县区每亩次8元,非沿黄县区每亩次6.5元。目前对各县区实行按方计量,据实收费,由市财政局依据市水利局提供的各县用水量代征代收。
尽管菏泽引黄灌溉水费严格执行了上级收费标准,但由于缺乏测水量水设施、各县区所处位置不同、收费标准不一,加剧了群众对收取水费的误解、增加了抵触情绪。现行的引黄水费征收体制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水价远低于供水成本,水价倒挂,使工程单位运行困难。2002年供水成本调查测算,单位供水成本已达到16.8分/立方米。随着工程管理单位职工工资的增长,供水成本相应增加,价格与成本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长期的低价供水,不仅无法增强群众的节水意识,导致水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使供水单位长期亏损运营,历史欠帐越来越多,严重制约了水利产业和工农业生产的又好又快发展。二是水费管理使用不尽合理。各县区计收的农业供水水费均纳入同级财政管理,统收统支,水利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缺乏应有的自主权,致使水费难以做到专款专用,在供水工程管护及职工工资发放方面带来了双重的不利影响。
民盟菏泽市委员会建议对农民引黄灌溉水费实行财政补贴政策,正逢时。2009年,国家将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健全农业补贴制度。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建议将对农民收取的引黄灌溉水费纳入到国家财政补贴的政策范围内。健全补贴制度符合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农业补贴制度”,扩大补贴覆盖面、增加补贴总量、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补贴办法。将对农民收取的引黄灌溉水费纳入到农业补贴制度框架内符合发展要求,符合中央政策。2、引黄灌溉水源承担部分公益性职能,理应财政分担。引黄灌溉水源在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同时,还起着补充地下水源、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这些应当纳入公益性事业的范畴,实行财政负担。3、取消引黄水费意义重大。广大农民群众要求取消水费的呼声比较强烈,取消水费不仅可以避免对农民的搭车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更有利于缓和干群关系,增强对政府的信任感。4、补贴数额较低,切实可行。如果以人均计算的话,这几年平均征收的水费大体在10元左右,与其他补贴数额相比较小,可操作性较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