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 (通讯员 胡玉发
付德慧)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高某的上诉,维持了牡丹区法院的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死者父母抚养费、死亡补助费合计147993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高某系牡丹区农民,于2004年与妻子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妻子在生孩子时因高血压造成脑血管堵塞,致身体左侧偏瘫。2008年5月30日,妻子又被检查出患有病毒性肝炎。高某既怕妻子的病传染给自己和家人,又怕花钱也治不好而拖累自己,便产生了设计除掉妻子的念头。
用什么方式除掉妻子呢?据高某交代,他考虑到如果让妻子喝药,公安机关肯定要插手;如果让她上吊,自己还要帮忙,肯定自身也脱不干净;离婚吧,经过咨询,得赔给妻子钱财。思来想去,他认为还是劝其跳井最“保险”。于是,高某不但没有按医生开的药方给妻子拿药,还在当天从医院回家的路上,故意强调妻子的病情严重、无法治愈,活着只能饱受病痛的折磨,反复引诱、鼓动妻子用跳井的方式自杀。
2008年5月31日上午,高某骑摩托车将病妻带到麦田的机井旁,催逼妻子跳井自杀。在看到妻子跳入井中后,高某便骑摩托车扬长而去。为掩盖诱骗妻子跳井自杀的事实,高某便到妻子的娘家及自己村庄等处谎称妻子失踪,“寻找”妻子。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正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