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强制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案,在我市还是第一例
中国菏泽网消息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执行法院裁定,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因此被依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1万元。据了解,由法院强制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案,在我市还是第一例。
据悉,根据菏泽市锐通排风道厂的申请,市知识产权局经立案调查,于2008年9月2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石家庄市裕华区金海水泥烟道厂菏泽分厂(负责人陈好图)在菏泽辖区生产销售变压式排风道,侵犯了菏泽市锐通排风道厂在菏泽辖区的专利独占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市知识产权局责令陈好图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变压式排风道产品。该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后,陈好图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时履行。
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的申请,2008年12月19日,市中级法院裁定,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有效,责令陈好图接到裁定书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鉴于陈好图一直没有履行义务,2009年4月24日,市中级法院决定,对陈好图依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1万元。
(庄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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