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二次启动”,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律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鉴定
中国菏泽网消息
读者来电:日前,东明县的王永才拨打本报热线反映,今年年初,他的一位朋友驾车落入河沟造成轿车损毁,受朋友委托他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却被告知他朋友轿车的损毁情况并不在赔偿之列。
记者调查:3月24日下午2时,在东明县一汽车修理厂内,记者见到了这辆出事的轿车。车上布满了灰尘,车内的仪表盘、发动机、电子板已被卸掉。在王永才家中,他向记者展示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公司”的保单上显示:保单号码为PDAA200837293000000933,被保险人为刘建萍,轿车厂牌型号为达路DAR10,车牌号为豫JC5998,参保险种有车辆强制险、机动车损毁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王永才向记者介绍,今年1月23日晚10时左右,他朋友驾车从菏泽返回东明家中,行至牡丹区李村镇白庙村时,为避让迎面驶来的一辆货车而坠入路边河沟内。朋友踹开车门,从车中逃出,随后马上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和王永才的电话。王永才赶到后,找来吊车将轿车从河沟中吊出,保险公司人员随后也赶到并勘查了现场,之后轿车被送进了修理厂。随后,他朋友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理赔事宜,可一直没有结果。今年2月份,朋友全权委托王永才来办理。王永才找到东明支公司负责人宋宏亚,宋宏亚表示:“事故车辆的发动机经维修人员检查发现有二次启动现象,根据有关保险条款的规定,二次启动造成的损毁不在理赔范围内。王永才对记者说:“我朋友说,河沟内的水将车都快淹没了,他的第一反应就是逃命,咋还能想着将车从水中开出来。保险公司纯粹就是不想赔偿,想耍赖!”
当着记者的面,王永才再次与宋宏亚取得联系。宋宏亚仍然坚称“发动机存在二次启动现象,不在理赔之列”,他还说:“如果当事人不服鉴定,可以到有关部门举告。”
就王永才反映的问题,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物所律师程万记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存在发动机二次启动的情况,应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汽修专家进行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说法。
孟 冰
(责任编辑: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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