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一驰名商标
中国菏泽网消息
近日,中级法院就曹州农用化学有限公司与乔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曹州农用化学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叶面肥(化肥)产品上的注册号为1740071号“叶霸”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中级法院首例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的驰名商标,该商标为菏泽市第二例驰名商标。
2007年7月,原告曹州农用化学有限公司发现被告乔某经营销售“叶霸”牌植物杀菌剂(农药),该商品上的“叶霸”商标标识外观特征与原告的“叶霸”商标完全相同,商品的消费群体也与原告商品的消费群体一致。于是,原告购买了被告销售的部分产品,向法院提出商标侵权之诉,以持续使用“叶霸”商标10年、其单位是中国叶面肥生产技术应用依托单位、中国化肥行业影响力100强企业、叶面肥综合经济指标全国同行业排名第三、经销商遍布全国等,主张“叶霸”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叶霸”商标无论从相关公众知晓程度、持续使用时间、地理范围、受保护的记录及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均达到了《商标法》及《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所规定的驰名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应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叶霸”商标作为中级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第一起驰名商标,该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仅对菏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必将对保护企业利益、促进菏泽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通讯员 苏兆胜 赵洪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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