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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李先生在菏泽某酒店预订房间时,交了100元订金。事后,他去领取订金时,却被告知“已被人领走”。
据李先生介绍,春节后他准备与朋友聚会,于是在菏泽某酒店提前预订了房间。订房时,酒店服务员让他交了100元订金。李先生与朋友是中午吃的饭,当天晚上酒店服务员打来电话,称他结账时未将订金领走,让他尽快去领。因工作忙,李先生没能及时去酒店。上周五,李先生又和那帮朋友到这家酒店吃饭,去领上次的订金时,总台服务员却告诉他“订金已被人领走”。“交订金时,他们就没有给我开任何收据,又在我不在场的情况下,让别人领走订金,他们也太不负责任了!”李先生气愤地对记者说。
随后,记者联系到该酒店一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李先生消费后的当天晚上我们已经通知他来领取订金,但他没能及时来酒店。大概在第三天,一男子自称是某公司的,当天与李先生等人在一起吃的饭,而且他说的情况和我们登记的情况完全一致,我们就让他领走了订金。今后,我们会加强这方面的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发生。”
就李先生遇到的问题,本报法律顾问团律师姚树密解释:首先,顾客预付费用,酒店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开写单据证明;其次,酒店应谨慎核查领取预付费顾客的有关个人信息,原则上在没有开写单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该由本人领取。因此,从这个事件的过程来看,酒店方面应负责任。
(刘 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