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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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缝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校园侵权案

学生因课间打闹、嬉戏玩耍等导致伤害并引发诉讼纠纷。这些纠纷到底谁来承担责任?要承担多大责任?学生、家长与学校三方间的矛盾该怎样化解?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章缝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该案原告许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万丰镇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19年10月12日下午下课休息时,与该案被告郭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口角,郭某将许某推倒,致使许某牙齿受伤入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三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许某将郭某、学校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审理过程,主审法官毕洁生针对法律规定的责任划分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在调解过程中,毕洁生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郭某将原告许某推倒致使其受伤,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原告许某在嬉戏打闹时,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规定,原告许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若原告方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方应承担一部分的侵权责任。

在对法理进行剖析后,毕洁生又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做原、被告思想工作:两个孩子是同班同学,又是无心之举造成的事故,希望能够各让一步。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三方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由被告郭某及其父母赔偿3000元,由学校赔偿1000元,被告当庭将案款履行到位。至此原、被告握手言和,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校园侵权事件不仅给学生自身造成伤害,还给各自的家庭带来痛苦。家长作为监护人,不仅要尽到监护的责任,还要增强孩子的自身保护意识。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只有通过家庭、学校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才能使校园成为学生成长的摇篮、学习的净土。”毕洁生说道。 记者 郭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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