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早知道有今天的后果,我当初就不该抱着侥幸心理对抗组织审查,现在说啥也晚了。希望其他党员干部以我为戒,严格遵守党纪法规。”东明县焦园乡荆西行政村原党支部书记张雨林在接到东明县纪委作出的处分决定时懊悔不已。
2018年7月,东明县纪委接到举报件,反映焦园乡荆西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张雨林有截留群众小麦直补款的行为,县纪委遂对该举报件进行立案调查。在审查调查期间,张雨林不仅不积极配合调查,反而安排他人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并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材料,对抗组织审查。
经调查:自2009年至2017年,张雨林共截留小麦直补款247959元,该款被用于垫支本村未收齐或未收取的一事一议费、卫生费及村招待费等支出;2013年,张雨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2500元,据为己有。此外,办案人员还发现:2011年4月至2018年5月,张雨林以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灵活就业养老保险金86546元,涉嫌保险诈骗罪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2018年12月,东明县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给予张雨林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原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执纪者说
本案中,张雨林系基层组织党支部书记,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数次截取小麦直补款、违规享受一系列惠民政策,从中谋取个人利益,且张雨林在审查调查期间安排他人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企图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群众纪律,同时还涉嫌违法犯罪,应予严肃处理。
当前,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时有发生,这表明个别党员干部仍无视纪律、规矩甚至法律,心存侥幸,顶风作案。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农村基层组织党员要引以为戒,坚决克服侥幸心理,进一步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切实防范类似问题发生。记者 张 啸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