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剑指环保“顽疾”<BR> ——中国菏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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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剑指环保“顽疾”

2019-03-09 10:43:14 来源: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闫世存)3月8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我市历经三年多时间,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审议修改的《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于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赵连柱表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我市历经三年多时间的调研起草和征求意见,制定了《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19年2月12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4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共有总则、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护、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51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拓展,增设了新的内容,使我市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更加系统全面,更具菏泽特色。
   重点突出,符合实际。《条例》紧紧围绕我市工作实际,针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聚焦工业污染防治、农业与农村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等重点工作领域。同时,根据 《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仍然存在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实际,《条例》规定,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定相关部门和机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对污染水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开门立法,凝聚共识。《条例》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大、立法研究服务基地、部分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员的意见建议,同时赴部分县区、乡镇、街道等进行立法调研,得到了立法咨询员、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等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各方面纷纷建言献策、各抒己见,发挥了开门立法的巨大优势。
   精雕细琢,创新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了生态补偿、环境约谈、涉水限批、河长制湖长制、事故应急、工业企业进园区、地下水水质监测和保护等制度措施。这些制度紧密结合我市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赋予其更强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严格责任,处罚严厉。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环保法的规定,条例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种类,且处罚上不封顶,提高了违法成本。
   细化要求,标准更严。《条例》扩大了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着力控制畜禽养殖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另外,《条例》还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可以提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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