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敏静
2月25日,牡丹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行政处罚决定书》,菏泽一家油坊生产的菜籽油、一家购物中心经营的生猪肉、鸡蛋以及一快餐店制作的包子被抽检为不合格,并予以行政处罚。
油坊生产的菜籽油不合格被处罚
近日,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牡丹区耿霞油坊生产的菜籽油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并芘项目[a]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查明,牡丹区耿霞油坊于2018年8月22日加工制作菜籽油50千克,灌入1千克的简装桶,以20元/桶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时,该批次菜籽油已售完。
该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菜籽油,发布召回公告,积极查找苯并芘超标原因。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不合格菜籽油加工记录,所以可查证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
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购物中心销售的鸡蛋、生猪肉不合格
另外,该局依法对牡丹区家沃购物中心经营的鸡蛋、生猪肉进行抽检。生猪肉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鸡蛋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氟笨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且当事人属初犯,并表示今后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时将严格执行采购及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杜绝类似及其他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发生。
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51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快餐店卖的包子铝残留超标
该局依法对牡丹区友强快餐店经营的包子抽样检验,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现查明:牡丹区友强快餐店于2018年9月7日制做素包和肉包各3千克,当天下午,该单位负责人发现在制做和面环节,工作人员误将含铝泡打粉当做食用碱添加到面坯里。该单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立即停止营业,发布召回公告,对店面进行全面整顿,着重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加强了管理。该单位素包以8元/千克的价格销售了2千克 (其中抽检1.5千克)、肉包以12元/千克的价格销售了2千克 (其中抽检1.5千克),故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为40元。
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