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李鲲)12月6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历经近一年时间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审议修改,《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体现菏泽特色,着力解决我市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补充、细化了上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规划的编制、修改程序,规定了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管理,完善了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体系。
据了解,《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围绕打造中国牡丹城、鲁苏豫皖四省交界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黄淮平原生态田园城市和山东省现代产业特色基地,突出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的历史文化风貌。同时,为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留住乡愁和乡村记忆,《条例》还规定了特定区域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内容,为特定区域规划提供了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市城乡规划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城乡规划管理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有待健全,社会规划意识不强、违反规划建设等突出问题,对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我市开始拥有地方性法规立法权,这为制定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提供了契机。
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在于与时俱进,通过新立法来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以适应我市城乡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强化城乡规划的有效调控、引导、综合、协调职能,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据了解,今年6月15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后形成《条例(草案)》,6月25日和8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集中审议。9月下旬,《条例》呈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审议,根据市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同时,《条例》先后三次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并根据反馈意见和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我市《条例》。明年1月1日《条例》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