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菏开)市监催告字(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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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菏开市监处字[2017]18号),决定对你(单位)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上缴国库;2、没收违法所得伍万玖仟壹佰柒拾元整(59170元),上缴国库。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到中国建设银行菏泽铁路支行营业室缴纳罚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