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武占民)日前,市政府下发通知,废止《菏泽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据了解,2013年,我市出台《菏泽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就防雷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防雷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防雷设计图纸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参与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等文件要求,《菏泽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该办法自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