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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重拳出击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2016-07-11 09:56:59  来源: 中国菏泽网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张红艳 通讯员 王涛)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规范办学行为,坚决纠正教育行风问题,维护教育和教师良好形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教育局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办班、推销教辅资料等作出新规定,此规定在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方面堪称菏泽教育史上最严厉规定,同时在近期集中开展针对此类问题的专项整治活动。

  规定明确了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和社会培训机构在有偿补课方面应当严格禁止的事项。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私立学校、幼儿园)不得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提供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用于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中小学校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在职教师的下列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以任何形式租赁校外房屋或在家进行有偿补课,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到社会培训机构有偿兼课或辅导,课堂内容课外补、向学生推销购买教辅材料等方式进行补课。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和在媒体上刊登聘用公办中小学教师的宣传广告。

  市教育局成立了由办公室等科室相关人员组成的专门督查小组,对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进行专项查处。各县区教育局也成立相应的查处队伍,加大督查治理力度。

  凡在职教师在校外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和记过处分,本年度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取消其3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和晋职晋升资格,具有荣誉称号的,协调有关部门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经济待遇;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解聘处分,并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查实的,学校及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并撤销近3年内授予学校和校长有关师德建设方面的荣誉称号,校长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一学年内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查处3起及以上不同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校长要引咎辞职或给予撤职;对本校教师有偿补课放任自流,甚至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一经查实,将从严追究校长等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凡社会培训机构聘用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经查实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主动协调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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