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牡丹晚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新的《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和《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发布实施。
新规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二孩也不用再申领《生育证》。另外,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实行便民服务,严格落实免费登记的有关规定,严禁搭车收费或办事。
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据市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工作人员介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二孩也不用再申领《生育证》。同时,明确实行首接负责和一次性办结等制度,生育登记不得擅自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
另外,《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提出,登记对象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与其户籍地进行信息交流。为更好地提供卫生计生服务,一般应在生育前登记,并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登记生育机构为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居委会,实行首接负责制。
今后,育龄夫妇办理生育登记时,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生育后登记的,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为强化便民服务措施,山东提倡代理服务(托人代办),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主动向已婚育龄夫妇提供代办服务,主动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夫妻一方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受理地所属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办理。
符合条件“受理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据悉,以往曾有地区将生育证办理与户口登记等捆绑。此次山东明确,生育登记不得擅自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要以主动发放《生育服务手册》为主要手段,提供生育登记服务。
根据新规,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和一次性办结等制度,受理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登记服务。对不属受理地管理的登记对象,受理地要先将该信息通过WIS通报给女方户籍地,由女方户籍地对该夫妇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确定信息管理地。信息管理地在接到受理地信息当月内,不核实、上报、反馈相关信息的,追究信息管理地漏报(管)责任。
与此同时,对故意隐瞒婚育事实进行生育登记或通过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的当事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原持有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一孩生育登记本》等生育证件继续有效,但自规范实施后生孩子需进行生育登记。
基本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主动告知
按照新规要求,各生育登记机构在为群众办理生育登记时,应主动宣传国家、省和当地开展的基本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项目,方便群众及时到相应机构享受各项服务,提高群众知情权、参与度。
具体服务项目为:孕前4-6个月内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农村免费增补叶酸;孕期保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孕早期保健:1次,孕12周内;孕中期产前随访服务:2次,孕16-20周、孕21-24周;孕晚期产前随访服务:2次,孕28-36周、孕37-40周;孕期的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阻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产后72小时(哺乳期至少6-8次)的新生儿四种代谢性疾病筛查;产后28天内进行产后访视;以及儿童0-6岁预防接种 (一类疫苗)等。
此外,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提供生育登记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便民服务,严格落实免费登记的有关规定,严禁搭车收费或办事。对在登记工作中出现违规办事或损害群众权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牡丹晚报记者 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