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李若生)9月7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开展干部职工违法生育集中查处活动的通知》,决定于2015年9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为期4个月的干部职工违法生育集中查处活动。
《通知》要求,要强化措施,加大力度,严肃查处一批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案件。各县区要组成干部职工违法生育联合查处机构,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组织查处,重点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中的违法生育(包括违法收养)行为。
对查实的违法生育案件,各级各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 1988年7月20日至2002年9月27日违法生育二胎及多胎而没有按照市纪委等五部门文件要求向组织申报并落实相应处理的,或者2002年9月28日以后违法生育二胎及多胎的党员、干部、职工,除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上限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夫妻双方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处理程序,落实对夫妻双方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准减轻处理,不准以经济处罚代替党政纪处分。对于故意拖延不处理的,要依据《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对本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各级各单位在干部任用、评先树优、代表推荐、职称评定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审核程序,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1993年8月16日以后违法生育二胎及多胎的,不能提拔重用,不能评聘高于现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得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工商联执委等各类代表候选人,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先进,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凡是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聘)用、招用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要把干部职工的生育情况纳入人事档案管理,各级各单位人事档案要准确记载生育子女信息,选拔任用干部时要将生育情况作为考察和公示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