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周天宇)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专门出台《菏泽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定规矩”,并从本月开始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方面,凡经确定向上级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按照上级规定在项目公示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立项后应当纳入部门项目库,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规定的项目申报程序。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并将选择的项目进行公示。主管部门确定申报项目后,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对项目实施单位提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财政部门则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在项目配套资金管理和实施方面,凡市级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写出财政配套资金申请报告,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市财政部门据此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县级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区政府写出财政配套资金申请报告,经分管副县区长同意后,报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县区财政部门据此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提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建成后出具项目资金支出情况明细表,并负责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财政部门要按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及时拨款。对于一次性拨款的项目资金,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专户。对于按照进度拨款的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完成进度提出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拨付项目资金。而项目实施单位则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和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的建设质量负责,并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项目资金,严禁挪用、挤占、浪费项目资金。
同时,办法还对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有关法律责任进行具体约定。
(责任编辑 羊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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