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 (通讯员 时维峰 牡丹晚报记者 朱 静)牡丹晚报记者昨日获悉,全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3月27日,菏泽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菏政字〔2015〕16号),确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2015年度全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通知》明确,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2015年度全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到38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22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280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140元。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患者事后医疗救助,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最高限额内的救助比例提高到70%,年最高救助金额20000元,重特大疾病年最高救助金额提高到2200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200元,运转经费执行每人每年1200元;分散供养标准执行每人每年2800元。
(责任编辑 羊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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