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全口径预算
编者按 《预算法》是财税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新《预算法》的重大修订,是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必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税、依法理财带来深远影响。
在原《预算法》框架下,政府的收支中有一部分没有关在法律的笼子里,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这些体外循环的资金脱离了人大、社会和财政的监督,成了法外之地。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就是说政府收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首先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第二、支出是全口径的,涵盖了政府及其部门的所有支出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实行全口径预算,为完善中国特色的预算体系奠定了法制基础,其重大意义体现在:第一,有利于预算管理的完整性与规范性,通过整治政府预算的碎片化管理方式,进而清除预算外与体制外资金的滋生环境;第二,有利于预算过程的社会监督,通过政府全部收支情况的公开透明,提高公众对政府预算过程的关注度,逐步形成良性的社会监督氛围;第三,有利于预防行政腐败,通过全口径预算的规范管理,政府收支行为完全置于“阳光”之下,使得腐败行为失去藏身之地。
(责任编辑:范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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