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陈 力)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我市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1月起施行。
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如,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等。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市、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负责,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和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对事迹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 "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因见义勇为死亡者,奖励50000-100000元,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英雄"或"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在见义勇为中受伤或有突出贡献者,奖励5000-10000元,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 羊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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