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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上市可享受十二项优惠政策

2014-12-12 08:57:10  来源: 中国菏泽网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阎世存)12月10日,记者从市金融办获悉,我市为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出台了十二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上市。

  一是拟上市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划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二是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后,从下年度起的3年内,将企业比上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由同级财政储存,专项用于企业新上项目。

  三是拟上市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立项,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四是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各种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是拟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进入上市辅导之日起,3年内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供暖)、水土流失防治费。

  六是从2013年起,市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的重点技术项目。优先推荐拟上市企业的重点技术项目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争取上级在项目和资金上的支持。

  七是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发改、财政、经信、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八是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办理土地出让股权分红和契税、营业税手续时,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税法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九是拟上市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所获扶持资金应重点用于企业的污染治理、节能降耗、技术创新,以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因企业自身原因,自享受优惠起3年内未能实现上市,该企业需补交所免费用,退还所获扶持资金。

  十是拟首发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在保持原工业用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批准时间的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后的价格核定(凡列入全市储备供应计划和重大项目规划控制的用地除外)。

  十一是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专项资金,2013年暂定为100万元,今后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各县区也应视财力情况设立企业上市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辅导、上市前期的费用补助。

  十二是建立企业上市激励机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市辅导期满并通过证券监管部门验收,上市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及境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发上市融资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融资额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奖金增加5万元。上市后增发股票成功,募集资金全部投入菏泽市的,一次性再奖励30万元。

  

(责任编辑:范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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