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迈入新阶段
路面执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刘兰英)日前,记者从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办公室获悉,为确保市区交通集中治理工作扎实、稳妥、协调进行,保持和巩固前段成果,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办公室根据《菏泽城区三轮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规定,制定了《菏泽市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集中治理阶段执法工作方案》,将路面执法分为10月10日前、10月11日至12月31日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0月10日前),加强早晨和午间的路面执法检查
此阶段,市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除了进一步加强早晨和午间的路边执法检查外,并组织足够的执法力量和清障车,每周进行两次夜间联合执法,以中华路等重要路段为主,实行封闭检查,严厉查处非法载客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坚决取缔顶风而上的非法载客三轮车。
第二阶段(10月11日至12月31日),重点区域和路段设置22个执法点
市和区交通运输部门将增加执法力量,各县交通运输部门保持原执法人数,在城区轮换值勤。在汽车总站、汽车西站、市立医院、三角花园、康庄服装市场等5个重点区域,以及中华路、康庄路、黄河路、人民路、牡丹路、西安路等市区主要道路,设置22处执法点,实行定点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每车必查”的规定。以牡丹路为界,划分成东西两个区域,各区域分别安排两个巡查执法队,每天早8点至晚10点进行区域巡查,其余执法人员进行机动巡查。定点执法和巡查执法紧密结合,保持强大的执法声势。
公安交警、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有关要求,保持足够的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交通秩序、城市秩序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三轮车及其他车辆,依法严格纠正和处罚,确保良好的交通秩序、城市秩序。
重罚非法载客、人车不符、冒用他人证件行为
集中治理阶段,严格处罚标准和处罚程序,对非法载客三轮车,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规定,予以5000元处罚;人、车与运营证件不符的,收缴运营证件,并处罚款5000元;出租、转让和冒用他人证件的,一律吊销运营证件,并处罚款5000元;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吊销其运营证件。
(责任编辑:李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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