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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专项清理行动

2013-08-12 10:16:21  来源: 菏泽日报
 

  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专项行动

  清理借用公款、拖欠贷款和经商办企业

  中国菏泽网消息 (通讯员 田崇恒)为推进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地深入开展,切实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市纪委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围绕作风建设,在内部深入开展自我解剖。近日,市纪委下发了通知,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借用公款、拖欠贷款、经商办企业专项清理活动。

  这次清理活动的对象是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职工,清理的范围是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借用公款、拖欠贷款、经商办企业等行为。

  专项治理活动时限为1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8月10日-15日)。每名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职工都要对照廉政准则有关规定,自查是否有借用公款、拖欠贷款、经商办企业等情况,如实填写专项清理情况登记表,并作出书面承诺,自查情况在机关公示。第二阶段为整改阶段(8月16日-31日)。凡有借用公款、拖欠贷款、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要及时归还借用的公款、偿还拖欠的贷款,终止经商办企业行为。第三阶段为处理阶段(9月1日-10日)。干部职工借用公款、拖欠贷款、经商办企业的,应抓紧时间妥善处置有关问题,在自查整改阶段归还借用公款、偿还贷款、终止经商办企业的,不作纪律处分;一时难以清理处置的,本人须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延期清理的报告,经批准限期整改的,不作纪律处分;既没提出延期申请,又不说明情况,继续存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开展行动;要加强宣传,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到所有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执行规定,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所有干部职工存有《通知》中所列各类行为的,都要按时清理,做到一项不留、一人不漏;要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确保清理活动有序进行。

  (责任编辑:李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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