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首判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两被告将桶装化工废料投入河沟致环境严重污染,均被判刑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志国 通讯员 王冬兰) 菏泽第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近日在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结,将装有苯、丙酮、三氯甲烷等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料,倒入河沟致环境严重污染的被告人杨某、王某,被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经济损失35749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杨某通过朋友介绍,帮助一名雇主处理化工废料,双方约定处理费用3500元。杨某通过其连襟、被告人王某,联系了樊某、张某等人。在收到雇主支付的3400元处理费用后,杨某、王某等人用车辆将五十余桶化工废料,从梁山县境内拉至郓城县杨庄集镇前孙庄村北河沟处,将装有苯、丙酮、三氯甲烷等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料桶直接推到河沟内,部分化工原料流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7494元。
法院认为,王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王某、杨某对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357494元予以赔偿。
宣判后,王某和杨某均表示认罪,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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