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李玮
通讯员袁鹏里)近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人案,被告人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庞某因酗酒闹事,殴打老母亲,造成老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庞某,是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的一名农民。今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庞某酒后到其父母所住的院子里闹事,在吵闹的过程中,被告人庞某用木棍打其母亲右手和右胳膊,致被害人右手第四、五掌骨骨折和右上肢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属于轻伤。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予以供认。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被告人庞某对于自己已年满六十岁的母亲理应关心照顾,以报抚育之恩,以尽赡养之责,但其却故意伤害其母亲的身体,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应予严惩。但鉴于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庞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庞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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