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宾馆对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有保障义务,应予以赔偿
中国菏泽网消息
市民刘女士近日在菏泽城区某宾馆住宿时电动车被盗,向宾馆索赔遭到拒绝。6月3日,民警协调无果,刘女士表示将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请求。
刘女士家住牡丹区西城办事处,6月1日晚因下班较晚住进市青年路附近某宾馆,将电动车放在了宾馆大院并上了三把锁,然后告知了宾馆负责人。第二天凌晨,刘女士被宾馆负责人叫醒,被告知其电动车不见了。她急忙走出房间查看,果然不见了电动车的踪影。宾馆负责人随后表示,他们已经报案。
上了锁的电动车在宾馆大院被盗,刘女士对该宾馆的防盗措施产生怀疑,认为宾馆应承担全部责任,予以赔偿。该宾馆负责人则认为,宾馆没有义务为旅客保管物品,不会赔偿。6月2日,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东城派出所对此事立案侦查。
6月3日,民警居中协调,当事双方仍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表示,这辆电动车是她不久前花2000多元购买的,她将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请求,为自己讨个说法。
记者随后就此采访了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相龙。马律师表示,刘女士入住宾馆后,与宾馆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宾馆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应对刘女士进行赔偿。
(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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