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 6月10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要求严格管控高温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停止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对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带来的双重威胁,将高温劳动保护纳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整体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夏季安全生产特点,同步推进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职业病预防和工伤风险防控工作,确保高温期间生产安全与劳动者健康“双底线”可控。
在极端高温停工方面,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需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特殊群体保护方面,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呼吸系统疾病等高温作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需保障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用品的管理。同时,要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此外,还应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意识。
在防暑降温费发放上,严格执行鲁人社字〔2021〕64号文件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向劳动者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得冲抵防暑降温费。
强化工伤预防和权益保障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全体劳动者(含事实劳动关系人员)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的,用人单位要立即安排劳动者停止作业并进行救治;发生重症中暑的,用人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经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